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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韩民初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晋景民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龙门分公司、普建斌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景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龙门分公司,普建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韩民初字第00625号原告晋景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梁康福,陕西省韩城市龙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龙门分公司住所地:韩城市龙门镇禹门大街南段法定代表人张效忠,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普建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景民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龙门分公司、普建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晋景民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景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晋景民负担。审 判 长  王胜利代理审判员  同 强代理审判员  郭江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吉华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