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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民执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魁台与陈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魁台,陈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219-1号申请执行人李魁台。被执行人陈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二0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作出的(2014)冀民二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强银行存款xx元依法扣划至冀州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耿占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