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执字第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魁台与陈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魁台,陈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219-1号申请执行人李魁台。被执行人陈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二0一四年十月十七日作出的(2014)冀民二初字第113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强银行存款xx元依法扣划至冀州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耿占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