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秦藉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藉民初字第88号原告郑某某,男,1955年8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建平,甘肃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1957年4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生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