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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1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长青与成都耀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青,成都耀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1746号原告王长青。被告成都耀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8号11栋。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青与被告成都耀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青撤回对被告成都耀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诉讼费13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长青承担。审判员  王晓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蒲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