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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一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XX与吴海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吴海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初字第00134号原告:XX,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吴海滢,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吴海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冻结吴海滢1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王中的位于安徽省涡阳县胜利东路南侧(王滩)的房屋(房权证皖涡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XX的财产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保护吴海滢的利益,担保财产亦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吴海滢1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王中的位于安徽省涡阳县胜利东路南侧(王滩)的房屋(房权证皖涡字第××号)。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XX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 斌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人民陪审员  王新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