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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执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湖南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86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亿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南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7月23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天民初字第1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便于执行变现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天执字第86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维审 判 员  荆 钊审 判 员  聂洪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