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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民终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邵栋与张卫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卫国,邵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终字第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卫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栋。委托代理人刘瑞田,山东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卫国因与被上诉人邵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2015)鄄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卫国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卫国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卫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张卫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富柱审 判 员  刘化忠代理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静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