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贾雄雄与X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雄雄,X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553号申请执行人贾雄雄,男,农民。被执行人XXX,男,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贾雄雄申请执行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2013)榆民二初字第00926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贾雄雄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人已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05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白小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