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琅民一初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滁州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与曹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199号原告:滁州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68207433-X。法定代表人:黄劲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武航,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尚斌,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基,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委托代理人:张军,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滁州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案件复杂,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齐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马芫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