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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三保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贺辉辉与徐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辉辉,徐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三保字第72-2号申请人贺辉辉。被申请人徐勇。申请人贺辉辉与被申请人徐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根据申请人贺辉辉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3日裁定扣押被申请人徐勇驾驶的陕A×××××的小型轿车。本院于2015年4月4日送达被申请人徐勇。现申请人贺辉辉在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贺辉辉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徐勇驾驶的陕A×××××的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风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