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283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蒋平,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实际收取11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余仁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赵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