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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283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蒋平,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实际收取11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余仁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赵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