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臧立敏与田元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408号原告:臧立敏,男,195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代理人:李爱卿,196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妻子。被告:田元虹,男,195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臧立敏与被告田元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立敏撤回对被告田元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减半收取208元,由原���臧立敏承担。审 判 长 张亚男人民陪审员 刁福君人民陪审员 吕忠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军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