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淼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黄淼,杨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4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202号。负责人郭永林,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淼。被执行人杨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淼、杨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二中保民初字第00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淼、杨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黄淼、杨光银行存款人民币5573510.74元及逾期利息等;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黄淼、杨光案件执行费55268元等;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黄淼、杨光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房强代理审判员 刘刚代理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余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