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青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809号原告青岛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吕某,董事长。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履行缴纳物业服务费义务,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