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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普法占民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黄XX与赖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XX,赖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揭普法占民初字第72号原告:黄XX,女,住普宁市。被告:赖XX,男,住普宁市。原告黄XX诉被告赖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鸿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XX、被告赖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谈婚,同年4月18日在普宁市麒麟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X年X月X日生育男孩赖X甲。由于婚前认识时间较短,了解不深,在婚后生活期间,原告发现与被告性格各异、生活习惯差距较大,被告从不照料家庭,因赌博经常引发家庭矛盾,且以各种理由夜不归宿,原告一直对被告忍让,但被告没有改悔,逐渐双方产生矛盾引发吵架。2014年7月份,原告与被告吵架后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据此,原告起诉请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赖X甲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孩子抚养费每月人民币500元至满18周岁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原件1份,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及民事主体资格。2.普宁市公安局XX派出所户籍证明原件1份,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及婚生子赖X甲的情况。3.结婚证2本,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4月18日在普宁市XX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4.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于XX年X月X日生育婚生1子赖X甲。5.普宁市XX镇XX村委会证明原件1份,证明原、被告婚生1子赖X。被告辩称:被、原告婚后感情很好,被告也有照顾家庭,被告偶尔与朋友打麻将娱乐,不是赌博;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意亏本,于2014年7月份,被告只好外出打工而与原告分居至今,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的身份证原件1份,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及民事主体资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谈婚,同年4月18日在普宁市XX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X年X月X日生育婚生子赖X。2014年7月份,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自愿办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因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姻基础较好,且夫妻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已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自述被告从不照料家庭,因赌博经常引发家庭矛盾,且以各种理由夜不归宿等理由,仅有原告本人的陈述,没有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认定。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感情确已破裂。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故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的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因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故原告请求解决子女抚养问题,本院也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之间多理解、沟通,互谅互让,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建设美好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黄XX与被告赖XX离婚。二、驳回原告黄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黄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鸿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钟锡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PS:本件仅供个人学习、参考使用,请以正式送达文本为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