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五终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忠英与胡国珍不当得利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宗英,胡国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五终字第1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宗英,男,1944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许久波,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国珍,女,193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金德生,男,196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系被上诉人之子。上诉人刘宗英因与被上诉人胡国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4)宽民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宗英及其委托代理人许久波,被上诉人胡国珍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德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14)宽民初字第7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退回上诉人刘宗英。审 判 长 沈 宏审 判 员 高 心代理审判员 邵明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竭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