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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上海市嘉定区南翔电镀厂与上海育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657号原告上海市嘉定区南翔电镀厂。法定代表人陆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委托代理人俞国栋,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育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沙某某。委托代理人沙某。原告上海市嘉定区南翔电镀厂与被告上海育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间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沙黎淳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2月1日签订镀锌加工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被告的五金产品进行镀锌加工业务。至2015年2月4日止,原告为被告进行镀锌加工的费用共计103,209.80元。因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加工费103,209.80元。原告为证明其诉请主张,向本院提交《镀锌加工合同》、支票及退票通知、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材料,欲以证明双方签订加工合同后被告曾交付原告6万元的支票1张,但因未告知密码,致支票遭银行退票;原告已向被告开具总金额为103,209.8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张。被告辩称,双方的交易是基于信誉,被告委托原告加工镀锌,双方约定原告要保证质量。2014年被告给对方18,490只560型号的产品,对方加工产品的测试不过关,后遭客户退回,当时被告要求原告返工,但原告一直未返工,故被告未付款。原告主张的的加工费属实,被告确实未付款。被告为支持其辩称,向本院提交不合格品详细单(被告自行制作但未经原告确认)、送货单、验收单等证据材料,欲以证明2014年7月8日原告的供货全部生锈,后被告客户退货。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均无异议。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仅认可其单位人员签名的送货单,其他证据均为被告单方制作,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日,原、被告签订《镀锌加工合同》,由被告委托原告对其五金产品进行镀锌加工;运输方式为被告负责将半成品运送至原告工厂镀锌,已镀锌好的产品由被告自行到原告处收取。合同签订后,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半成品进行镀锌加工,至2015年2月4日,合计价款103,209.80元。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被告开具金额分别为10,343.50元和7,159.4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于2014年11月27日向被告开具金额为13,145.2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于2015年2月4日向被告开具金额为72,561.7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被告于2015年1月30日出具给原告金额6万元的转账支票,但因未告知原告支票密码,致退票。之后被告未支付所欠加工价款,原告遂诉至法院,提起上述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加工合同法律关系明确,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依照双方签订的加工合同为被告进行镀锌加工,产生的加工价款被告予以确认,但被告拖欠不付,显属违约,理应承担支付价款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工价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抗辩称原告的加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仅提交了其自行制作的清单,并无原告确认,无法证明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故被告抗辩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育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市嘉定区南翔电镀厂价款人民币103,209.80元。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64元,减半收取1,182元,财产保全费1036.05元,合计诉讼费2218.0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沙黎淳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于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