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刑二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马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虎刑二初字第00080号公诉机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女,1973年1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曾因使用伪造身份证于2006年4月21日被行政拘留三日;因卖淫于2007年4月14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2014年10月16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23日由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虎检诉刑诉(2015)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玲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郭某某(已判决)至本市虎丘区东渚镇美田里路欣网E家网吧门口、新天地北方水饺店等地,窃得被害人边某某、白某某等人电动车,其中被告人马某某参与盗窃4起,涉案价值人民币532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及公诉意见,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马某某,并宣读和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4年9月25日晚,被告人马某某与郭某某(已判刑)至苏州市虎丘区东渚镇美田里路欣网E家网吧门口,由马某某望风,郭某某采用推车的方式,窃得滕某某停在此处价值人民币1575元的黑色名爵东方之星电动自行车1辆。2、2014年10月1日晚,被告人马某某与郭某某至苏州市虎丘区东渚镇中录时空南面的消防楼梯下,由马某某望风,郭某某采用推车的方式,窃得边某某锁在楼道下价值人民币1649元的小骆驼牌电动自行车1辆。3、2014年10月2日晚,被告人马某某与郭某某至苏州市虎丘区东渚镇新天地北方水饺店,由马某某望风,郭某某采用推车的方式,窃得白某某停在此处的价值人民币1425元风云牌(五星钻豹)电动自行车1辆。4、2014年10月8日晚,被告人马某某与郭某某至苏州市虎丘区东渚镇财富广场南区法治公园,由马某某望风,郭某某采用推车的方式,窃得屈某停在此处的价值人民币675元真爱牌电动自行车1辆。归案后,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自愿认罪。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郭某某处扣押被害人边某某、滕某某、白某某的电动自行车各1辆,并已发还上述3名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辨认笔录,被害人滕某某、边某某、白某某、屈某的陈述,证人郭某某,张某某、陆某某、周某某、姜某某、胡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现场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照片,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2015)虎刑二初字第0006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马某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私人财物计人民币532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马某某多次盗窃的情节,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及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私人财产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顺延,即自2015年5月4日起至2015年5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马某某按参与的犯罪与郭某某共同退赔尚未追缴的违法所得,发还相关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文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佩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