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福清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雪刚诉孔海军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刚,孔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福清民初字第90号原告:王雪刚。委托代理人:常红星,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刚与被告孔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雪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62元,减半收取为603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汪光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