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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00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营业部申请执行严群、李建军、李曦娅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严群,李建军,李曦娅,李剑锋,董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577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住所地:沁阳市怀府中路27号负责人李某被执行人严群,女,1979年3月14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李建军,男,1974年5月22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李曦娅,女,1976年7月13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李剑锋,男,1971年10月8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董艳玲,女,1971年10月2日生,住沁阳市沁阳市营业部信用社申请执行严群、李建军、李曦娅、李剑锋、董艳玲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沁阳市公证处(2012)沁证经字第101XX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严群未按公证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严群银行账户存款3970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袁宗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