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智猫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岳铁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智猫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岳铁龙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222号申请人智猫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岳铁龙。申请人智猫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猫公司)与被申请人岳铁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智猫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徐劳人仲(2014)办字第2492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由于岳铁龙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智猫公司提前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智猫公司并非无故解除劳动合同,仲裁裁决第五项要求智猫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有误。智猫公司认为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撤销。申请人为支持其申请,向本院提供招商部业务考核制度一份。被申请人岳铁龙答辩称:智猫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岳铁龙不同意撤销。被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仲裁期间,鉴于智猫公司未提供岳铁龙所在岗位的录用条件,亦未提供岳铁龙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依据,仲裁委员会据此认定其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裁决其支付赔偿金。此外,仲裁的法定程序,是指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告知仲裁庭的组成、开庭审理、作出裁决等程序。本院审理期间,智猫公司没有指明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情形,其仅以裁决有误为由申请撤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上述分析,本院确认智猫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智猫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徐劳人仲(2014)办字第2492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智猫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徐晓炜代理审判员 倪 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徐文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