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2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陈国波抢劫罪,陈国波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国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2389号罪犯陈国波,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3月4日作出(1997)惠中法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国波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1997年4月28日作出(1997)粤高法刑终字第43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国波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8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治权利终身不变;2001年11月1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4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07年7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8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3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11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陈国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国波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且属数罪并罚中除最高刑期之罪外还有一罪刑期在五年以上的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8月1日至2015年1月25日),获得嘉奖28次;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获得表扬、2013年3月至12月获得嘉奖、2014年1月至4月获得嘉奖)。2012年10月19日因不按要求履行职责被扣1分。庭审时,罪犯陈国波对法官提出“如出狱后有人找你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你将如何对待”的问题,其回答“走一步算一步”。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以及开庭庭审笔录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通过罪犯陈国波在庭审上的表现可以反映其认罪悔罪态度不端正,没有深刻认识到犯罪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正确的改造态度和赎罪意识,不应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因此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国波暂不予以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梁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