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民一终字第00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晏得桂与余海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晏得桂,余海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终字第006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晏得桂,男,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海祥,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晏得桂与被上诉人余海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晏得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晏得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伏虎审 判 员  马 骥代理审判员  严 正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许德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