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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执复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天津市明智蔬菜有限公司、梅兆军等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明智蔬菜有限公司,梅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执复字第26号申请复议人(异议人、被执行人)天津市明智蔬菜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孟庄镇昭寺村西侧。法定代表人郭晟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梅兆军。申请复议人天津市明智蔬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智蔬菜公司)不服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张法执异字第4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家口中院查明,该院在执行梅兆军申请执行明智蔬菜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张执字第42-1号执行裁定,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明智蔬菜公司所有的,位于天津市大孟庄镇昭阳寺村西侧的面积为18142.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2007武单国用第01**号,地号为:W-07-06)及地上建筑物和机器设备。2014年4月18日,经摇号随机选定张家口市信贸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为拍卖机构。当日办理了委托手续。拍卖公司接到拍卖委托后,两次均在拍卖前通知明智蔬菜公司,明智蔬菜公司派员参加了拍卖会。张家口中院另查明,2014年6月5日,在举行拍卖后,闫振智又以明智蔬菜公司名义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再查明,明智蔬菜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评估、拍卖等执行行为无异议。明智蔬菜公司向张家口中院提出异议称:法院确认了我公司债务决定进行公开拍卖,第一次、第二次拍卖前无工作人员对我方进行通知。拍卖价值明显低于实际价值。根据我现在的实际情况有能力对债务进行偿还,请求停止拍卖。张家口中院认为,该院拍卖符合法律规定,明智蔬菜公司异议不成立,遂驳回。明智蔬菜公司向本院提出复议称:(一)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明智蔬菜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是闫振智,法人代表郭晟君已丧失记忆失去经营能力,这一情况执行法院是知情的,手机号码也是留的闫振智的。闫振智两次都没有接到拍卖通知。另一股东郭晟君的儿子和妻子说通知他们了,双方已经闹僵成了仇人,他们作证能代表公司吗?他们不是公司的成员,所以说原裁定认定两次拍卖均通知了明智蔬菜公司,公司并派员参加了拍卖不是事实。(二)张家口中院拍卖过程违反法定程序。1、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已与他人达成协议,由一位天津人举牌以1000万元的价格购买,但到现场后不允许申请人和购买人进入拍卖现场,仅以850万元成交,损失150万元以上。2、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指的是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张家口中院裁定中认定“拍卖公司接到委托后两次均在拍卖前通知了明智蔬菜公司,明智蔬菜公司派员参加了拍卖会”,违反了最高法院的规定。经审查查明,本案拍卖后,拍卖公司出具了《情况说明》,内容为:拍卖公告刊登后不久,明智蔬菜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晟君的委托代理人郭致褀到我公司询问有关情况,我公司告知了郭致褀拍卖的时间和地点。第一次拍卖后,郭致褀及债权人梅兆军又同时来到我公司询问情况,我公司工作人员又将第二次公告及确定的拍卖时间和地点告知了他们。郭致褀和梅兆军均在该《情况说明》上签字。拍卖后,张家口中院司法技术工作室向执行局作出《关于梅兆军申请执行明智蔬菜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拍卖情况说明》,相关内容为:关于“郭致褀所持委托书不是公司行为,没有公章”,公章、营业执照等已遗失(遗失声明)。关于“第二拍卖前收到通知,要求参加竞买,被告知不允许”,在拍卖会举行前一天下午4时许,被执行人闫振智及代理人到拍卖公司,称要参加竞买,拍卖拍卖公司人员告知缴纳保证金的时间快到了,要抓紧时间办理,否则不能参加竞买,但闫振智一行最终没有缴纳保证金。在6月5日的拍卖会上,闫振智及其代理律师均在现场见证了拍卖全过程。”其它事实与张家口中院所查相同。本院认为,张家口中院对本案标的物拍卖的成交价体现了市场价格,申请复议人所称其私自确定购买人及交易价不符合拍卖规定,所称因拍卖造成150万元的损失不能认定。张家口中院因申请复议人指定的购买人未缴纳保证金不允许其参加竞买符合法律规定。在拍卖中通知相关人员参加拍卖的主体应为人民法院,拍卖公司受法院委托进行通知虽为不妥,但不足以撤销拍卖。明智蔬菜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认可张家口中院拍卖行为,可以代表公司意志。从本案相关情况看,更主要的争议发生在明智蔬菜公司两个股东之间,应另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树经审 判 员  付建勇代理审判员  王振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武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