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赵猛、赵强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吉壮,张军,赵猛,赵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靖刑监字第1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吉壮,男,1997年7月20日生,汉族,学生,住所地靖宇县。系被害人吉凤林之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军,男,1974年4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靖宇县。原审被告人:赵猛,男,1991年1月12日生,小学文化,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靖宇县。原审被告人:赵强,男,1990年1月3日生,小学文化,汉族,无职业,无户籍,住所地靖宇县。靖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猛、赵强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吉壮、张军提起民事告诉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靖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附带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刑事部分已经移送至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应随刑事案件一并移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应提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郑文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蔡文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