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初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明元与鲁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元,鲁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1604号原告王明元,居民。被告鲁海,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元诉被告鲁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明元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8元,由原告王明元负担。审判员 石海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魏琳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