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0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彭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天民初字第01533号原告彭某。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依照《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罗霖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童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