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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0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彭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天民初字第01533号原告彭某。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依照《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罗霖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童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