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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防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黄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防民初字第430号原告黄某。被告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诉讼权利的具体表现,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黄淑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梁炉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