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仓执行字第1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福建郑棣电子有限公司与陈丽珍、第三人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郑棣电子有限公司,陈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仓执行字第1002-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郑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郑怡平,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丽珍,女,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申请执行人福建郑棣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丽珍、第三人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榕民终字第113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丽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福建郑棣电子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丽珍返还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并支付占用期间使用费(按每月20820.05元计算,自2010年7月13日起,计至实际返还时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占用的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进行强制腾空,并交由申请执行人接收。同时本院依法扣押了上述楼层内属被执行人所有的规格为1900*900mm双层铁架床193套、规格为1900*900mm床板415块,草席580卷、办公桌9张、棉被18床、2+1沙发一套、铁质炉灶一副、电焊机一台、煤气罐一个。经福建光明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评估,上述物品的市场价值为20300元。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12月11日通过本院的司法网络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未果,后申请执行人愿意将上述物品按最后一次拍卖所确定的保留价16240元以物抵债。此外,经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及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榕民终字第113号判决主文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朝晖执行员 檀章陈执行员 施潇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廖汉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