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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与陈成利、郭图布信、王金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陈成利,郭图布信,王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行。法定代表人郭琳,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左海新,系该银行职工。被执行人陈成利,男,满族。被执行人郭图布信,男,蒙古族。被执行人王金峰,男,蒙古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3年4月12日作出的(2013)锡民二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陈成利、郭图布信、王金峰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陈成利、郭图布信、王金峰存款及收入45011.51元。二、如被执行人账户上的款项不能足以清偿债务,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经作价拍卖或变卖后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欠款及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武利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朋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