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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一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赵德梅、丁永利等十五人诉靖宇县明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德梅,丁永利,赵存孝,孙明金,崔勋志,张景良,崔勋玲,徐忠江,魏巍,徐茂萌,宋洪艳,郑康奎,徐涛,金玉林,管恩华,靖宇县明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297号原告赵德梅,女,1957年9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原告丁永利,男,1960年6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原告赵存孝,男,1977年6月17日生,汉族,无职业。原告孙明金,男,1951年3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原告崔勋志,男,1968年1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原告张景良,男,1958年7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原告崔勋玲,女,1970年1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原告徐忠江,男,1956年4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原告魏巍,女,1980年4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原告徐茂萌,男,1980年1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原告宋洪艳,女,1971年1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原告郑康奎,女,1965年8月15日生,汉族,无职业。原告徐涛,女,1975年1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原告金玉林,男,1957年4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住临江市。原告管恩华,男,1988年1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单渊,系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靖宇县明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江源区石人镇。法定代表人张永峰,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德梅、丁永利等十五人诉被告靖宇县明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德梅、丁永利等十五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德梅、丁永利等十五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梅、丁永利等十五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德梅、丁永利等十五人负担。审判员  张洪革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高长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