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张智英与潘茂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智英,潘茂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张智英,女,1954年8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潘茂龙,男,1950年12月1日出生。原告张智英诉被告潘茂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4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潘茂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潘茂龙拥有坐落于顺昌县双溪街道中山东路XX号X层房产(产权证号:2014XXXX-1、2014XXXX-2)及坐落于顺昌县双溪中山东路XX号X幢X层(产权证号:2009XXXX-1)房产,本院已依法查封。2015年4月14日,申请人张智英与被执行人潘茂龙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潘茂龙同意从2015年起每年度还款人民币30000元直至欠款本息还清为止,且申请执行人张智英申请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被执行人依和解协议履行,目前暂时无法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顺昌县人民法院(2015)顺民初字第44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拥军代理审判员 徐谦翔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马春英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