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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赵朝平、XX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朝平,XX平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96号原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西三段33号。法定代表人姚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重庆,四川英特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朝平,男,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张德文,北川羌族自治县宏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平,男,住四川省安县。委托代理人张德文,北川羌族自治县宏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朝平、XX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朝平、XX平的起诉。本案诉讼费9322.8元,减半收取4662元,由原告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永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