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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张芬君与林贵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芬君,林贵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民初字第344号原告张芬君,职业不详。被告林贵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芬君诉被告林贵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芬君以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芬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张芬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腾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