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泸民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告游书桥与被告蔡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书桥,蔡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1291号原告游书桥,男,1978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福集镇。被告蔡蓉,女,197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游书桥与被告蔡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书桥撤回对被告蔡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游书桥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正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邓晓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