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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泸民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告游书桥与被告蔡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书桥,蔡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1291号原告游书桥,男,1978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福集镇。被告蔡蓉,女,197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游书桥与被告蔡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书桥撤回对被告蔡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游书桥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正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邓晓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