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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罪犯刘家华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家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279号罪犯刘家华,男,195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现在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2010)衡中法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家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家华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以(2011)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00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2012)刑一复296538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家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北监狱提出对罪犯刘家华减刑建议书,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5年4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通过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北监狱提出,罪犯刘家华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建议将罪犯刘家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家华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交付执行。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罪犯刘家华确无故意犯罪。累计考核分为39.5分。本院认为,罪犯刘家华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刘家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主刑刑期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蓄芳代理审判员  刘前进代理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许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