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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执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朱荣根与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荣根,周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1388号申请执行人朱荣根,男,1958年5月23日出生,住上海市。被执行人周建华,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申请执行人朱荣根诉被执行人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43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周建华确定应给付朱荣根人民币XXXXXXX元,但周建华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朱荣根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建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后依法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周建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朱荣根与被执行人周建华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周建华支付申请人朱荣根人民币840000元,于2015年4月起每月支付人民币100000元,直至付清,余款160000元申请人放弃。同时,申请人、被执行人均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稿、谈话笔录、和解协议书等材料为证。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于法不悖,应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普执字第138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晔代理审判员  戚润华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潘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