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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民初字第4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冯静与孙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静,孙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4021号原告冯静,女,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孙亚,女,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中山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静与被告孙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静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孙亚的工资收入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冯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亚的工资收入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斌审 判 员  荣晓雪人民陪审员  邵传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孔祥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