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民初字第4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冯静与孙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静,孙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4021号原告冯静,女,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孙亚,女,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中山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静与被告孙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静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孙亚的工资收入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冯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亚的工资收入3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斌审 判 员 荣晓雪人民陪审员 邵传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孔祥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