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牟恢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龙口支行与北京协和医学科学技术开发公司徐福医学试剂中心、龙口市船舶机械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龙口支行,北京协和医学科学技术开发公司徐福医学试剂中心,龙口市船舶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恢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龙口支行。法定代表人姜岩,行长。被执行人北京协和医学科学技术开发公司徐福医学试剂中心。法定代表人曲家鼎,厂长。被执行人龙口市船舶机械厂。法定代表人姜嘉厚,厂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龙口支行与北京协和医学科学技术开发公司徐福医学试剂中心,龙口市船舶机械厂借款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5)烟牟恢执字第3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加贝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杰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