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执字第3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黄琳杰申请执行姚姆累、姚云德、姚艳荣、姚艳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琳杰,姚姆累,姚云德,姚艳荣,姚艳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靖执字第313-1号申请执行人黄琳杰,女。被执行人姚姆累,女。被执行人姚云德,男。被执行人姚艳荣,女。被执行人姚艳新,女。本院在执行黄琳杰申请执行姚姆累、姚云德、姚艳荣、姚艳新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靖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靖民一初字第15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姚姆累、姚云德、姚艳荣、姚艳新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靖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靖民一初字第15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振东审判员 农堂文审判员 周义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梁景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