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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宽城福源配货站与刘海付、陈立军、寇锡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城福源配货站,刘海付,陈立军,寇锡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330号原告宽城福源配货站。该货站经营者王福来。被告刘海付。被告陈立军。被告寇锡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宽城福源配货站与被告刘海付、陈立军、寇锡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宽城福源配货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9元,减半收取189.5元,由原告宽城福源配货站负担。审判员  徐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尉贺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