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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执字第0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魏茂治申请仉喜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茂治,仉喜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129号申请执行人魏茂治,男性,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社区峻德34委*组。被执行人仉喜飞,地址榆树市大坡镇西许村**组。魏茂治申请执行仉喜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164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魏茂治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榆树市人民法院的2014榆民初字第16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待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兆君代理审判员 :马泽辉代理审判员 :张明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 冯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