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雷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雷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德昂族,1980年10月15日生。被执行人雷某甲,男,阿昌族,1978年04月16日生。张某某与雷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陇民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确定:婚生女雷某乙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被告雷某甲有探望权,由被告从2013年8月开始,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女子年满18周岁止。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雷某甲未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张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1月21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雷某甲发出执行公告,责令在指定期间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到期的抚养费人民币10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3.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雷某甲主动向申请人张某某履行了案件款人民币9600.00元,剩余款项人民币600.00仍未履行。现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款项人民币600,同意终结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陇执字第26号张某某与雷某甲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国华审判员 刘国兴审判员 张益忠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金祖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