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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金执字第02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林才与曹海燕、倪立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林才,曹海燕,倪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金执字第0211-1号申请执行人陈林才。被执行人曹海燕。被执行人倪立辉。申请执行人陈林才与被执行人曹海燕、倪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张金民初字第02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曹海燕、倪立辉应共同归还陈林才借款141000元。案件受理费312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4390元,由曹海燕、倪立辉负担。因被执行人曹海燕、倪立辉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林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曹海燕、倪立辉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曹海燕、倪立辉在本院尚有大量债务未能执结。本案尚未执行到位14539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金民初字第0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沈志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