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6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陈记、董艳丽等人与荆景莲义务帮工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记,董艳丽,景孟伟,景旭阳,荆景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636-1号申请执行人陈记,女,汉族,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董艳丽,女,汉族,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景孟伟,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景旭阳,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荆景莲,女,汉族,农民,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陈记、董艳丽、景孟伟、景旭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荆景莲义务帮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荆景莲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89115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荆景莲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荆景莲银行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逯 鸣审判员 王卫军审判员 杜军谊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毛恒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