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0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刘明生与钱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明生,钱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039-1号申请执行人刘明生,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联合村曹村42号。身份证号码34022319690423221x.被执行人钱炳红,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苍溪村下村自然村1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一初字第018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钱炳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钱炳红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钱炳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钱炳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陵县支行存款12万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杭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宗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