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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1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刘强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1828号罪犯刘强,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6日作出(2010)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59881.50元,其中个人承担民事赔偿款人民币183952.6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四终字第47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刘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刘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强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2月1日至2015年1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4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嘉奖、2014年5月获得嘉奖),2014年12月获得表扬。民事赔偿款人民币183952.6元已履行人民币3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9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梁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