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池民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池州支行与被申请人方辉、苏亚琴、袁亘、方娣、池州市富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宋五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池州支行,方辉,苏亚琴,袁亘,方娣,池州市富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宋五华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池民保字第00018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池州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负责人:朱枫,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梁茂松,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方辉,男,1974年10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申请人:苏亚琴,女,43岁,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申请人:袁亘,男,46岁,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申请人:方娣,女,44岁,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申请人:池州市富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前区。法定代表人:方娣,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宋五华,男,44岁,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池州支行因与被申请人方辉、苏亚琴、袁亘、方娣、池州市富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宋五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方辉、苏亚琴、袁亘、方娣、池州市富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宋五华银行存款5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池州支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方辉、苏亚琴、袁亘、方娣、池州市富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宋五华银行存款5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江龙伟审 判 员 胡少斌代理审判员 杜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程泽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