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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尚民初字第224号原告刘某某(份证号×××),住尚志市。被告洪某某(份证号×××),现下落不明。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某某经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7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洪锦慧现年8周岁。因感情不合,经常发生口角,洪某某从2008年外出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致感情破裂。为此,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洪某某离婚,婚生女孩洪锦慧由刘某某抚养,抚养费自负。原告刘某某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是成立的,庭审中出示了如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一份,证明刘某某、洪某某于2005年7月5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证据二、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刘某某、洪某某及婚生女孩洪锦慧身份事项。证据三、尚志市尚志镇民族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洪某某于2008年离家出走,现下落不明。被告洪某某经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答辩,未提供抗辩或反驳的证据。经审理查明:刘某某、洪某某于2005年7月5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洪锦慧现年8周岁。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口角,洪某某从2008年外出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致感情破裂。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洪某某结婚后,洪某某离家出走已满两年,刘某某起诉离婚后,经公告查找确无洪某某下落,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因此,刘某某要求与洪某某离婚,其请求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洪某某离婚;二、婚后生育女孩洪锦慧由原告刘某某抚养,抚养费自负。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淑云审 判 员  高 惠人民陪审员  孟昭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思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