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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初字第01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连艳姣与长沙融程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艳姣,长沙融程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1680号原告连艳姣。委托代理人韩颖,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融程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李阿芬。被告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张长宗。本院在审理原告连艳姣诉被告长沙融程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连艳娇于2015年0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融程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连艳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艳姣撤回对被告长沙融程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已减半收取受理费1262元,由原告连艳姣负担。审判员 杨 芸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谷兰 微信公众号“”